2007年8月5日,甲市第十八中學教師黃某與妻子劉某攜小兒子在市某公園游玩時,偶遇黃某小學時的同學張某(公安機關通緝的盜竊在逃犯),閑談幾句話,張某向黃某借了40元錢,后又匆匆離去。黃某離開公園時,在公園門口被A區(qū)公安分局的兩名刑警截住,進行盤問并強行搜身,黃某十分氣憤,與公安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帶往區(qū)公安分局。經初步審查后,8月7日A區(qū)公安分局以黃某資助在逃犯人,并有共同盜竊之嫌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日,拘留期滿釋放后,黃某不服,以根本不知道張某是在逃犯,也未與張某有任何來往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了復議。經復議,市公安局在8月28日即作出復議裁決,維持了A區(qū)公安分局的行政裁決。黃某對復議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黃某提起行政訴訟,則被告是()。
A.小學同學張某
B.A區(qū)公安局分局
C.市公安局
D.都不是
參考答案:B
【解析】B[解析]如果黃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A區(qū)公安分局為被告!缎姓V訟法》第25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在本案中,市公安局維持了A區(qū)公安分局的原具體行政行為,這種情況下,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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