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行政行為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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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
1、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制定和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適用于特定的時間或特定人而做出的特定處理,是單方行政行為。
3、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法學上對行政行為的最基本、最常見分類,兩者的聯(lián)系: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發(fā)生基礎,具體行政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的最終落實。
4、辨析:
(1)某稅務局向某公司送達《減免稅批準通知書》(具體行政行為)。
(2)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抽象行政行為)。
(3)濟南市歷城區(qū)公安局租賃辦公用房(民事法律行為)。
(4)某縣政府發(fā)布命令拆遷該縣鼓樓街東西兩側30米內的房屋(具體行政行為)。
5、兩者的區(qū)別。
(1)抽象行政行為:調整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或事;行為可以反復適用;通常體現(xiàn)為制定“文件”、“規(guī)則”的行為,如制定法規(guī)、規(guī)章,發(fā)布決定、命令等。
(2)具體行政行為:調整對象為特定的人或事;行為不反復適用(僅及于本次);主要類型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
二、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的適用性和效力作用對象的范圍為標準。
1、內部行政行為:組織內部人事處分,如行政處分(警告、記過),不可復議,不可訴訟。
2、外部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處罰,如行政處罰(罰款)。
三、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受法律的約束程度為標準。
1、羈束行政行為:嚴格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沒有選擇余地,如稅務機關征稅。
2、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法律僅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可自行選擇。
四、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
1、要式行政行為:必要具備某種法定的形式,如行政處罰必須以書面加蓋公章。
2、非要式行政行為:采取何種方式都可以成立,如約束至酒醒。
五、依行政主體是否可以主動作出:依職權行政行為、依申請行政行為。
六、依是否對行政相對人有利:授益型行政行為、負擔型行政行為。
七、依所形成的法律關系: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zhí)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
2.(單選題)下列哪一行為不屬于外部行為的是( )。
3.(單選題)公民甲駕車輛闖紅燈,交警對其處以200元罰款,交警的行為屬于( )。
4.(單選題)以下關于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的理解正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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