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勞動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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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
勞動爭議的范圍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處理的解決方式。
1、協商。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基于自愿可以采用協商方式解決爭議。
2、調解。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協商與調解均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3、仲裁。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單選題)吳某系某公司的銷售人員,吳某現在與企業(yè)因以下事務發(fā)生爭議,其中不屬于勞動爭議的是( )。
3.(單選題)依據《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不能直接采取( )措施。
4.(單選題)下列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范圍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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